•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7 18:34:36 股吧网页版
潞安环能: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媒体、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的行为。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确保内容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规范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四条 除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外,公司总部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内幕信息;对外提供涉及公司日常经营数据的资料,须经业务分管领导及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提供。

第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董事长、总经理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承担直接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有充分证据证明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其中,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披露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履行《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推动公司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提升披露质量。

第九条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除监督信息披露内容合规性外,还应监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可根据需要提议董事会修订制度。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须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义务,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分管业务范围内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为公司信息披露人。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处理日常信息披
露业务,协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并以公司名义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应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事机构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合规性审查、文件起草及披露程序办理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事机构及时知悉公司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事机构开展信息披露工作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向公司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单位通报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和要求,提出信息披露改进建议;

(二)依据各职能部门和各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形成符合监管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

(三)按投资者关系管理要求及法定程序,向资本市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单位有责任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供支持,为董事会办事机构提供协助,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数据资料,通报业务范围内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对业务范围内发生的重要事项不通报、延迟通报或提供的数据、资料不准确、不真实,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延误、疏漏、误导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承担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一节 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第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单位有责任定期向董事会办事机构提供日常经营、业务进展等信息;董事会办事机构也可书面要求相关单位提供特定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