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公司敏感信息的相关管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是规范公司对于敏感信息的排查、归集、保密及披露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的信息披露责任人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各分公司(下属各煤矿)主要负责人;
(四)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八)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九)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
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公司(下属各煤矿)、子公司的负责人、参股公司派驻人员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协助其工作,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事机构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董事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和机构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刊物、电视等媒体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六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当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涉及敏感事项的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日常交易事项(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
2、接受劳务等;
3、出售产品、商品等;
4、提供劳务等;
5、工程承包等;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第六条“1、重大交易事项”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1、包括本制度第六条“1、重大交易事项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重大风险事项:
1、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重大亏损;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务到期未获清偿,或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6、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7、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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