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0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变动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上交所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变动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本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本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通知、申报等义务,以保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其在本公司中的股份权益及变动情况。
第二章 持有、变动本公司股份及锁定期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七)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独立董事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份额应低于本公司股份总额的1%。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具体要求,在区分身份和职务的情况下,遵守关于证券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许可的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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