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除本制度第九条规定外的其他时间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附件一)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关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之确认函》(附件二),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关于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层的要求,可以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其本人交易本公司股份及持股情况,并可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持有情况申请。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管理及处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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