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证券代码:601688 证券简称:华泰证券 公告编号:临 2025-03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A 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37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8/14 - 2025/8/15 2025/8/1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本公司 H 股股东的分红派息实施不适用本公告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5 年 6 月 20 日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二)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本公司 H 股股东的分红派息实施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安排详见公
司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
(https://www.hkexnews.hk)及公司网站(https://www.htsc.com.cn)发布的公告。
(三) 分配方案
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027,302,28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340,101,843.97元(含税);其中,A 股普通股股份数为7,308,256,601股,本次派发A股现金红利人民币2,704,054,942.37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8/14 - 2025/8/15 2025/8/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一)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 自行发放对象
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家股东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三)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分红派息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7元。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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