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铝业”、“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要求,对明泰铝业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6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 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8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1,647,276.85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68,352,723.15 元,上述资金于 2023
年 8 月 2 日全部到位。2023 年 8 月 3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了《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 亿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450 号),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并与开户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 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已将实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 4 亿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归还情况通知了公司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临 2025-045 号”公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明泰铝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年产 25 万吨新能源电池材料项目”(以下简
称“原项目”),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
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原项目尚未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及累计收益变更用于全资子公司鸿晟新材实施的“汽车、绿色能源用
铝产业园项目”。截止 2025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拟使用募集资金 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余额
年产 25 万吨新能源电池 6,115.67 6,115.67 已变更
材料项目(变更前)
汽车、绿色能源用铝产业 123,982.78 26,649.96 97,981.48
园项目(变更后)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预计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尚有部分募集资金闲置。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拟在不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根据相关规定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使用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额度不超过 3 亿元,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该部分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且使用期限到期后,公司将及时、足额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意见,决策程序符合监管要求。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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