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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1 17:07:53 股吧网页版
长城汽车: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2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或“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长汽转债”)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对“长汽转债”回售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长汽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53 号)核准,长城汽车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公开发行 3,500 万张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35 亿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48,797.26 万元。上述资金实收情况已经德勤华永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出具了德师报(验)
字(21)第 00266 号验资报告。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287 号文同意,公司 35 亿元可转换
公司债券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长汽转
债”,债券代码“113049”。

二、回售条款及回售价格

(一)回售条款

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长汽转债”的有条件回售条款具体如下: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回售条款触发情况

长城汽车的 A 股股票自 2025 年 6 月 10 日至 2025 年 7 月 21 日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长汽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长汽转债”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

(三)回售价格

根据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法,“长汽转债”第五年(2025 年 6 月 10 日
至 2026 年 6 月 9 日)的票面利率为 1.5%,计息天数为 49 天(2025 年 6 月 10 日

至 2025 年 7 月 28 日),当期应计利息为 100×1.5%×49/365≈0.20 元/张(含税),
即回售价格为 100+0.20=100.20 元/张(含当期应计利息、含税)。

三、本次可转债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回售事项的提示

“长汽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长汽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申报程序

本次回售的转债代码为“113049”,转债简称为“长汽转债”。

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三)回售申报期

2025 年 7 月 29 日至 2025 年 8 月 4 日。

(四)回售价格

100.20 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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