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此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18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发行股票筹资 ......1
第三章 债务性筹资 ......2
第四章 筹资的监督 ......3
第五章 附 则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筹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包括发行股票筹资(包括非公开发行及公开发行)和债务性筹资(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形式)。
第四条 筹资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合理权衡降低成本的原则、适度负债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五条 与银行借款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与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和财务管理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相关工作。
第六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七条 公司根据筹资目标和规划,拟定筹资方案,公司对筹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并经决策层决议后各职责部门方可进行筹资活动。筹资方案中明确载明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筹资成本和潜在风险作出充分评估。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和财务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
第二章 发行股票筹资
第九条 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由证券投资部起草方案,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开展筹资活动。
第十条 证券投资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开展发行股票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过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三章 债务性筹资
第十一条 债务性筹资包括但不限于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公司债等债务性融资工具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应遵从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信誉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每年对其本年度负债结构、借款额度做出计划安排,提交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借款的办理程序:
(一) 公司借款
1. 公司财务部根据实际经营状况提出申请;
2. 公司财务管理部及证券投资部依据年度财务预算对申请进行审核;
3. 公司财务总监对申请复核通过后,按如下审批程序执行:
(1)借款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10%(含本数)由董事长批准,并在年度财务决算中进行报告;
(2)借款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10%但低于30%(均不含本数),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3)借款金额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4. 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借款业务的办理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
(二)子公司借款
1. 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自身实际经营状况提出申请;
2. 子公司总经理对申请进行审核,批准后报至公司财务管理部及证券投资部;
3. 公司财务管理部及证券投资部依据公司需要对子公司申请进行审议,审议完成后报公司财务总监复核,最终由子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审议通过后执行;
4. 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借款业务的办理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
5. 子公司借款行为须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向关联方处借款必须提前向公司财务管理部及证券投资部申请,待依照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完毕程序后进行办理。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债务性融资工具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和财务管理部共同提出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文件后开展。证券投资部和财务管理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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