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此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18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范围、定价......1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原则及回避制度......2
第四章 关连交易......6
第五章 附则......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保护股东的合法利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规定,并结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以规范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范围、定价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具
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关联交易定价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原则及回避制度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
(二)关联方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关联交易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
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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