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此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18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管理原则及要求...... 2
第三章 授权及审批管理...... 3
第四章 部门职责及内部操作流程......4
第五章 风险管理及内部报告制度......7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8
第七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9
第八章 附则......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集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健全和完善集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风险及内控管理机制,防范和降低市场风险对集团经营形成的影响,确保集团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指数等;既可采取资金全额交割,也可采取差额结算;主要是利用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在银行办理的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的保值操作,包括远期结售汇(含差额交割)、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所有公司。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管理原则及要求
第四条 集团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应符合集团外汇管理原则及要求,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坚持审慎、稳健的操作原则,基本原则具体如下:
(一)风险中性原则:集团应把汇率、利率波动纳入日常财务决策,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不进行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衍生品交易。集团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聚焦主业,以“保值”而非“增值”为核心,尽可能降低汇率波动对主营业务以及集团财务的负面影响,包括对进出口净敞口头寸的影响以及对资产负债净敞口头寸的影响等,以实现预算达成、提升对经营管理目标的可预测性以及对冲投资风险等主营业务目标。
(二)风险敞口匹配原则:集团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外汇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集团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外汇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外汇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外汇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三)管理原则:集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总监对集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统筹管理,财务管理部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对集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四)交易对手管理原则:公司及境内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五)账户管理原则: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授权及审批管理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集团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集团不得开展额外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董事会可在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决策集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六条 集团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第七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集团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集团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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