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此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18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1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及受益人 ......1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2
第五章 附则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的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
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财产以任何个人或其他单位的名义进行捐赠或对外公开承诺捐赠。经批准的捐赠事项,要切实履行捐赠承诺,以免影响公司形象及声誉。
公司对外捐赠应考虑自身条件、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若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存在捐赠后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不得对外捐赠。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及受益人
第四条 公司可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
1.现金;
2.固定资产;
3.公司产品;
4.适宜捐赠的其他有形资产。
公司不得对外捐赠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生产经营需要的主要固定资产;
2.所持有的股权及债权;
3.国家财政拨款(含政府补助);
4.受托代管财产;
5.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
6.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7.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8.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9.公司不宜捐赠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1.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的捐赠;
2.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的救济或救助的捐赠;
3.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之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社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政府部门是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对于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七条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价值)捐赠,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1.单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的对外捐赠,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2.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至 10,000 万元(含)之间的对外捐赠,由公司董
事长进行审批,报董事会备案;
3.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10,000 万元至 50,000 万元(含)之间的对外捐赠,报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
4.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的对外捐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公司
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子公司的单笔捐赠行为,按照本条 1-4 款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申请,由主管领导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申请应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金额,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
经批准的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建立备查账簿,同时报公司财管中心、证券投资部备案。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完成后,经办部门要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公司监察部门要对捐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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