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18 17:09:09 股吧网页版
长城汽车: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9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此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18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基本信息申报 ......2
第三章 交易行为书面通知 ......3
第四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份数量的计算 ......4
第五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5
第六章 信息披露 ......7
第七章 附 则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等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上述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是指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境内上市股份及其衍生品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的境外上市股份及其衍生品。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条 本制度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在不同上市地的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时,遵循从严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及期货条例》等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基本信息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本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见附表 1):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股份进行交易、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填写申报表(见附表 2),并交至公司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要求,在接到上述信息后 2 个工作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权益披露。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通知证券投资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权益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申报/披露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交易行为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见附表 3)
形式通知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于 2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并报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批准,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于接收到该买卖计划后 3 个工作日内回复该董事。该董事在董事长批准前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批准后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获得批准后 5 个工作日。
董事长买卖本公司股份须经得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见附表 4)……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