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制度
此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18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1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3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3
第六章 附则 ......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1、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
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2、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
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3、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非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就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审阅及/或批准联交所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
(七)向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八)向董事会建议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九)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职责以及公司与其附属公司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十一)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十二)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十三)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其本身的薪酬;
(十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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