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稿)
此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18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此制度尚需经公司 2025 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 2
第三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 5
第四章 履职保障 ...... 9
第五章 附则 ......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规范公司独立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至少有三名,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若任何时候公司的独立董事不满足本条所述条件,公司应立即通知香港联交所,并刊登公告,公布有关详情及原因。公司应于其不符合有关规定后的三个月内,委任足够人数的独立董事。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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