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此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18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1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2
第四章 附则......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水平,落实年报信息披露责任,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关责任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季报、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