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此细则经 2025 年 7 月 18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3
第四章 决策程序 ......8
第五章 议事规则 ......9
第六章 信息披露 ......11
第七章 附则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上市地监管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四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三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全部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行使召集人的职责,主任委员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董事一致,任期为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现时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一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委员:
(一)终止成为该审计机构合伙人的日期;或
(二) 不再享有该审计机构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内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并提交相关需求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十一条 公司负责组织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薪酬及聘用条款;
(四)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