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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汽车: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9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制度

此制度经 2025 年 7 月 18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 1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 1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 3
第五章 培训 ...... 4
第六章 附 则 ......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提高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数据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设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的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由董事会秘书提名,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 4.4.4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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