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改稿)
此规则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18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此规则尚需经公司 2025 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 3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 4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6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 9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14
第七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 19
第八章 休会 ...... 22
第九章 会后事项及公告 ...... 23
第十章 附则 ...... 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前两者合称“《上市规则》”)、《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或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制定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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