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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8 17:08:36 股吧网页版
长城汽车: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9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此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18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1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2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3
第六章 附则 ......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发行人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选择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四)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六)制定关于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针对本工作制度第七条第二款,审查意见应包含向董事会提出的建议;针对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查意见还应包含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非执
行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六)从经上述(五)资格审查后的初选人员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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