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修订稿)
此细则经2025年7月1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此细则尚需经2025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 1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 2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 3
第五章 附则 ......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全体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达30%以上时,在股东会上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董事的议案。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和非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除外)。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向董事会提名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第八条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以及被提名人情况的有关书面材料,应在股东会通知公告日期不少于七日前发给本公司。提名人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人员应根据现场参会股东要求,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等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条 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非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时,应当按非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分为不同的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提交股东会表决。
股东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第十一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当每一议案组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该类别董事人数时,应当实行等额选举;当全部提案所提某一议案组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该类别董事人数时,该议案组应当实行差额选举。
第十二条 对于每个议案组,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每持有一股有表决权股份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即每位股东就每一议案组拥有的累积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该议案组应选董事人数之乘积。
股东就某一议案组拥有的选举票数在该议案组候选人之间分配,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
第十三条 股东应就每个议案组以其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对每个议案组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该类别应选人数。
第十四条 投票结束后,对每个议案组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股东会现场会议上填写的表决票,如错填、作废、字迹无法辨认的,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股东对某一议案组候选人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就该议案组拥有的选举票数时,该股东对该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如股东对某一议案组候选人所投选举票数少于其拥有的选举票数,该股东投票有效,但差额部分视为其放弃表决权。
在差额选举中,如股东所投票的某一议案组候选人人数超过该议案组应选人数的,则该股东对该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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