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此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18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9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12
第五章 保密和处罚......17
第六章 附 则......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
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上市地交易所不时修改的上市规则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监管部门以及上市地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 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上市地监管部门及上市地交易所。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真实、准确、完整原则;
(三)主动、及时披露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原则;
(五)持续披露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 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 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地证券 监管部门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渠道包括:公司网站、公司自行选定的和上市地监管机关指定
的方式。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的摘要应当在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 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 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