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迎新规
来源:国际金融报
9月5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新修订的《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旨在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监管,保护投保人利益,维护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所谓资本保证金,是指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20%提取的,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资金。
《办法》要求,每笔资本保证金存款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保险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等额外币)的,按实际增资金额的20%一笔提存资本保证金。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应当选择两家(含)以上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存放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上年末净资产不少于300亿元人民币;二是上年末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三是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四是与本公司不具有关联方关系。
《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可以以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存单或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其他形式存放资本保证金。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期不得短于一年;在存放期限内,保险公司不得变更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性质;资本保证金存款不得用于质押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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