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为保证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和《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一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
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三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
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
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五条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
个月内,存在第二条、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
区”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九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三)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四)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全资、控股
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 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 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 资助、担保等。
第二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除第十四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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