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的管理机
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事务代表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统
一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
理的日常工作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
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
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要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
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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