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外汇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货币互换、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及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应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七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公司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九条 公司从事外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外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额度使用期限内所有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一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额度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具体实施相关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审批工作;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公司外汇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全面领导和管理工作;
(四)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公司审计部主要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和审查;
(六)公司董秘办主要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外汇套期保值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可授权小组成员行使其职权,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外汇套期保值计划或方案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
(二)根据股东会或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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