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股份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投票结束后,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候选人应当向公司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将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将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当向提名人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八条 当每个议案组下所提名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召集人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式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投票,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的选举票数。
第十一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十二条 股东投票时,应遵循如下投票方式:
(一) 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二)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授权书指示),可以将其拥有的选举票数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名候选人。
(三) 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
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三条 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董事候选人获得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当选。
第十四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或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第十五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第二轮选举不进行网络投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当选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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