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8 16:20:14 股吧网页版
金田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主要适用于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 9 名,财务负责人 1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协助总经理做好工作。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生产经营业务,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 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知人善用;
(五) 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第七条 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总经理与公司签订的聘任合同执行。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与职责

第九条 总经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席位的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生产、运营、工程、市场、人力、行政及财务等工作;

(二)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分管业务的工作计划,负责分管业务计划的目标分解、落实和追踪考核;

(三) 检查分管业务重要合同和协议的执行情况;

(四) 在副总经理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五)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受总经理的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财务信息的披露;

(二) 负责公司的财务预决算的审核;

(三) 负责资金统筹调度和贷款安排;

(四) 负责投资项目的评审;

(五) 协调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与财务部门的关系;

(六) 负责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议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公司负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 总经理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并且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二) 总经理研究决定公司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