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主要适用于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 9 名,财务负责人 1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协助总经理做好工作。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生产经营业务,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 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知人善用;
(五) 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第七条 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总经理与公司签订的聘任合同执行。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与职责
第九条 总经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席位的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生产、运营、工程、市场、人力、行政及财务等工作;
(二)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分管业务的工作计划,负责分管业务计划的目标分解、落实和追踪考核;
(三) 检查分管业务重要合同和协议的执行情况;
(四) 在副总经理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五)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受总经理的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财务信息的披露;
(二) 负责公司的财务预决算的审核;
(三) 负责资金统筹调度和贷款安排;
(四) 负责投资项目的评审;
(五) 协调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与财务部门的关系;
(六) 负责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议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公司负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 总经理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并且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二) 总经理研究决定公司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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