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 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 7
第一节 定期报告 ......7
第二节 临时报告 ......10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12
第一节 信息审核披露流程 ......12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14
第三节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15
第四节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事务管理 ...... 15
第五节 其他人员和机构的报告事务管理 ...... 16
第六节 保密措施 ......17
第七节 监督与职责 ......17
第八节 责任追究机制 ......18
第五章 附则 ...... 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登记,并在上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三)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四)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中除公司以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信息。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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