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建立防范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 1 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第 2 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
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关联自然人包括: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 项和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第
(一)款、第(二)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必须保证自身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相互独立。
(一)资产独立完整。公司应独立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二)人员独立。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领薪;公司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三)财务独立。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在银行独立开户,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四)机构独立。公司的组织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具有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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