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法律允许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超过 50%的股份,或者能够
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执行本制度所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本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授权程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非经本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授权程序,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合作关系,且担保风险较小的单位,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担保申请人应满足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业务需要,并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法人;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公司已为其提供过担保的,未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要求其提供反担保的,应提供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与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对外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通过。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五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通过公司内部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第十七条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必须向公司总部提出担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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