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及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审计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应当保障审计部有足够的经费。
第八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投资与融资管理、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套期保值等。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由专人存档保管,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召开或参加公司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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