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证券代码:601608 证券简称:中信重工 公告编号:临2025-049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涉诉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研院”)为上诉人。矿研院为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重工”“公司”)全资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涉及金额为 124,022,007.12 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律师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鉴于本案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本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一、担保涉诉基本情况
2023 年 12 月 20 日、2024 年 8 月 24 日、2025 年 1 月 7 日,公
司分别披露了《中信重工关于对外担保涉诉的公告》及其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87、临 2024-048、临 2025-001)。
2025 年 1 月 24 日,公司披露《中信重工关于对外担保涉诉进展
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10),矿研院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矿研院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 07 民初 228 号民事判决第八项,依法改判驳回原告对上诉人(矿研院)的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江门市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刘继才、谭慧萍)承担本案二审全部受理费。
江门市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嘉洋”)与矿研院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江门分行”)、江门嘉洋与矿研院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如矿研院承担保证责任后,江门嘉洋同意将其抵押给建行江门分行且尚未执行的抵押物(包含项目土地、房产及机械设备等抵押资产)转给矿研院,由矿研院承继。刘继才以其合法持有的江门嘉洋51%股权向矿研院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反担保范围为江门嘉洋偿付矿研院在贷款合同项下承担的保证责任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担保涉诉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子公司矿研院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粤民终997号):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666,508.69元,由矿研院负担。一审判决结果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7日披露的《中信重工关于对外担保涉诉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01)。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已出具二审终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判决尚
未执行,公司将遵循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合法有效的法律措施,依法主张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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