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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7:35:04 股吧网页版
长城军工: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事项的范围、方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遵循以
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公司证券部门报送需披露的信息时,应对照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情形,依据公司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细目确认信息涉密类别,列明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期限等,填写《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 1),同时提交书面《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书》(见附件 2)及《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
登记表》(见附件 3)等材料。申请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保密部门及对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确定依据,需披露的内容是否符合脱密要求进行审查。

(三)科技部门对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确定依据,需披露的内容是否符合脱密要求进行审查。

(四)证券部门初审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上报董事长审批。

(六)证券部门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决定对特定信息作
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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