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的股票或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有关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利益冲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格履行通知、申报等义务,以保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其在本公司中的股份权益及变动情况,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工具,包括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直接或间接持有而其本人享有实际所有权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工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下,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变动本公司股份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监督检查情况负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于未书面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及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均不得买卖公司的任何证券。董事长若拟买卖公司证券,必须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买卖。前述所指定的董事在未通知董事长及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也不得买卖公司的任何证券。在每种情况下,(1)须于有关董事要求批准买卖有关证券后5个交易日内回复有关董事;(2)按前述(1)项获准买卖证券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接获批准后5个交易日。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行为视为相关人员向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公司应当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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