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并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的自然人。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会议材料,安排有关会务,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保障记录的准确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备存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完整会议记录;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若有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应提供有关会议记录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时段查询。
(二)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络人,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负责接受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并组织完成。
(四)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对披露信息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估;提出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收集、汇总并整理公司有关信息,建立信息档案。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核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及时知晓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五)负责公司股价敏感资料的保密工作,并制定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对于各种原因引起公司股价敏感资料外泄,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加以解释和澄清,并立即向境内外上市地监管机构报告并披露。
(六)负责协调组织市场推介,协调来访接待,处理投资者关系,保持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负责协调解答社会公众的提问,确保投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市地交易所问询。
(七)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股份记录资料,以及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权益人名单。
(八)向所有董事提供相关意见和服务,以确保董事会程序及所有与之相关的适用规则及规例均获得遵守。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地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协助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有义务及时提醒,并有权如实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反映情况。
(十)协调向公司审核委员会及其他审核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协助做好对有关公司财务主管、公司董事和经理履行诚信责任的调查。
(十一)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十二)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及公司证券上市地法律或者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要求具有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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