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管
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树立公司良好市场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上市规则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所属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实际管理的其他企业(以下合称所属企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指公司股票投资者、债券投资者、投资机构基金经理、相关证券研究机构分析人员以及其他对公司股票、债券或其衍生品有投资意向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关系,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互相了解,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和完善与投资者双向沟通的渠道,保持公司与资本市场之间信息畅通,稳定现有股东、积极寻找目标股东,促使公司股东结构多元化。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保密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和未披露的重要信息。
(四)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关系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管理层应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主动保持与投资者及市场分析人士的接触和沟通,加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以及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与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培训等。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日常投资者关系工作,可以列席公司有关战略研讨、经营管理、资金营运以及预算编制等内容的重要会议。
第十条 公司本部其他部门及所属企业有责任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投资者关系管理支持工作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在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聘请专业的财经公关公司,咨询、策划和协助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包括信息披露、投资者交流、公共关系、危机处理以及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法定信息披露指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以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形式向投资者、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公司信息。自愿性信息披露作为法定信息披露的有效补充,公司根据投资者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自愿向投资者、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公司信息。在按照有关规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及时的信息披露的同时,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当认真收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与期望。
第十四条 投资者交流是指直接与投资者交流或通过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间接与投资者交流。
第十五条 公共关系是指与监管部门、登记部门以及媒体等建立良好的关系。主要包括:
(一)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获取政策信息,并向监管部门汇报公司经营情况。
(二)与财经媒体和公关顾问的合作关系,通过媒体报道和公关渠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经营情况。
(三)增进公司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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