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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6 19:05:21 股吧网页版
中国铝业: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7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公司所属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实际管理的其他企业(以下合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三)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四)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九)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细则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细则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雇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及雇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及雇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及雇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

(十)公司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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