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实际管理的其他企业(以下合称所属企业)的负责人;
(五)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六)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七)外部信息使用人,包括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指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上市地监管机构、交易所及交易商协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及时向有关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及交易商协会报送,并向投资者和相关媒体发布公司重大信息或股价敏感信息及其他与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信息的行为。
本办法中的信息(重大或股价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编制和披露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公司信息编制必须真实可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制或者发布不实信息。
(二)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信息,对有披露时间要求的信息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或应当披露的时间。
(三)准确性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准确,前后一致、口径一致、内容吻合,所披露信息之间不得矛盾。
(四)完整性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完整,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事件内容。
(五)公平性原则:向所有投资者提供信息,确保披露信息的公平、对称,避免对不同的投资者或者媒体出现提供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六)保密性原则:在作出正式信息披露之前,公司应当确保公司及其顾问,对该等信息绝对保密,以不违悖公平性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各上市地同时(时差引起的差异除外)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相同的信息,但对非实质性且不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量及/或价格及相关股东利益的信息,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可以有所不同。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认真执行并不断完善内控制度,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主管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应当定期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或股价敏感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或股价敏感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审核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处理建议。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审核委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