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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实业:北辰实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
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
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
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持有股份
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
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
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
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即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
交易日)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
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
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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