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货物、服务采购招标管理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作出决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下属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等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专业团队,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等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公司采购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公开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
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公司采用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保证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具体选聘形式、选聘范围由审计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及评价标准,并通知公司财务资金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评审小组(非公招情况下)或招标代理机构(公招情况下),公司财务资金部依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应聘文件进行评价或者对评价意见进行审议。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作出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五)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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