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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16:23:42 股吧网页版
三星医疗: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
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董事会、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总裁不得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担保合同。

第五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

1、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2、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3、与本公司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三)担保总额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四)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五)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尽量采取反担保措施。

(六)加强担保事项的善后管理。专人保管合同档案,加强日常监督。同时保持与被担保企业的联系,索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掌握其经营动态,并将担保合同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及有关部门。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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