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全部独立董事汇
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以及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情况。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相关
资格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
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和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
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进行沟通。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监督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
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的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的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独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
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根据相关规定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
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汇报。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的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
披露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
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
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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