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环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负责公司日常环境保护的具体执行部门及人员需积极、主动跟董事会办公室沟通,提供公司环境信息,配合证券部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环境信息的披露内容
第六条 日常环保信息披露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且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中“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
(二)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者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
(三)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四)公司或者其主要子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
(五)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六)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第七条 定期报告中的环保信息披露
公司应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环境信息;也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主动在定期报告中适当披露环境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指派专人检查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对不符合公司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公司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应当及时披露环境污染的产生原因、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环境污染的影响情况、公司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九条 公司或者其主要子公司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二)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四)公司为减少污染物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今后的工作安排。
公司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
公司在报告期内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环境信息内容的,应当说明后续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如相关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者变化的,仅需披露该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相关查询索引。
第三章 环境信息汇集流程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重大环境信息汇总、汇报工作。一旦发生上述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联络人必须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并就相关事项作详细说明。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汇报,经董事会审核后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一条 对环境信息报告不及时、故意隐瞒重大环保信息等行为,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实施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相关法律移交司法机关。对于内部人员违反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高管人员违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后更换相关人选。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拥有处罚建议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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