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有的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证券账户的管理,严禁出现因
将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而出现违规交易行为。委托他人交易股票,视作本人所为。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了解《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票交易的规定,避免违规交易行为。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1),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秘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附件2),并及时将相关情况进行回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获得确认前,不得擅自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买卖。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
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各账户的买卖行为
应该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但转让行为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
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收益权、表决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规定将其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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