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
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文件后,发表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一)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编制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编制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品种选择、发行对象、定价依据以及发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了论证分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公司编制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营财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适当、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有权的国家出资企业的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意见
公司制定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安永华明(2025)专字第70027437_B07 号),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用途等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审核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发行完成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作出了风险提示、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均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审核意见
公司制定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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