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6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
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对政府等外部报送等方式。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统计报表等报送
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依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单位对外报送信息时,由
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公司相
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和保密提示函交由审计法规部保留存档。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于取得有关信息前须向公司承诺
不会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会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于公司披露该信息后。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
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公司应在获知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
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
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019 年 3 月 7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一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收人(签字)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审核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
年 月 日
保密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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