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6日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经营运作中
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监管机
构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要求送达监管机构的一种行为。
根据《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
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以及其他有可能拥有或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除公司
以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包括:发行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及时性:及时披露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二)公平性: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不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三)真实性: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没有虚假和不实的陈述。
(四)准确性:客观披露信息,不夸大其辞,没有误导性陈述。
(五)完整性:所披露的信息内容完整,没有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责任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审计法规部
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七条 审计法规部履行以下相关职责:
(一)协调有关中介机构、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当事人,负责起草、组织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保证信息披露工作按时、准确完成;
(二)反馈监管机构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或要求,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回复工作;
(三)汇总各部门和所投资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关资料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根据董事会秘书的安排跟进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
(四)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对外发布工作,并通过文件、网络等方式及时在公司内部传递;
(五)负责起草有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
(六)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妥善记录和保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的信息披露
事务,包括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组织和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制度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或授权代为
履行职责并行使相应职权。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含分公司)及子公司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协办单位。各部门(含分公司)负责人、子公司的总经理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相关职责: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