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6日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
对外担保风险,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据
此制定制度并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审批后执行,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司只能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被担
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2.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
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当发生担保业务时,公司资本运营部指派专人
担任担保业务经办人员。
第六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
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七条 公司只能为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权限:
1.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1)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担保;
(2)公司的担保总额,连续十二个月内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2.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批:
(1)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担保;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八条 公司对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
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企业出现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本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
经理指定资本运营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作出风险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与被担保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回避。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有关部门认真收集或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被担保企业的设立情况(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企业关联关系的资料等基础性资料);
2.被担保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财务资料;
3.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等级评估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报告等资料(包括被资金运作情况分析、应收账款状况分析、负债构成分析,主要产品和经营情况分析等资料);
4.被担保企业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复印件;
5.被担保企业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资本运营部根据收集的资料评估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
况、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在综合考虑担保业务的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基础上,撰写评估报告。担保风险评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被担保企业提出担保申请的经济背景;
2.接受担保业务的利弊分析;
3.拒绝担保业务的利弊分析;
4.担保业务的评估结论及建议。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
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1.若反担保的方式是抵押或质押,则标的物的价值不应低于担保额度,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应进行评估,并关注其权利归属,并且标的物不能重复抵押或质押;
2.若反担保的方式是第三方提供保证,则提供保证企业的净资产值至少应为担保额的两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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