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26日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
审计,确保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以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
专门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
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组成,需具备专业的知识及商业经验,熟悉企业管理和业务流程,具备风险管理经验,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全面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从事会计专业的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方式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方能当选为审计委员
会委员。如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
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同时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由审计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尽快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因除任期届满之外的事由拟对委员进行调整,需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出,并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九条 审计法规部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监督公司整体风险状况,为董事会提供专业建议;
(六)协调管理层、审计法规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向董事会提出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建议;
(八)制定选聘年报审计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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