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6日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
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
构,负责审核通过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审计法规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有关投资者关系的事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拟订并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的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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